預告訂定「市售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草案

預告訂定「市售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草案
【發布日期:2016-07-01】
: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71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1086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市售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規定內容:市售包裝產品品名標示宣稱為「奶精」,其內容物不含乳者應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不含乳();乳含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應加註「非乳()為主」,且其字體應與品名字體大小一致。

四、本規定預定於10671日生效。

五、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部法規查詢系統中法規草案項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六、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電話:(02)27877395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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