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廢止「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營養成分檢驗值與罐上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及較大嬰兒配方輔

預告廢止「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營養成分檢驗值與罐上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發布日期:2016-06-20】
: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1650號
主旨:預告廢止「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營養成分檢驗值與罐上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同條第三項。
三、「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營養成分檢驗值與罐上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之83年3月23日衛署食字第83015186號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法令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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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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