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西药药品优良製造规范(第三部:运销)之施行项目及时程」

卫生福利部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2月18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41106197A号
附件:

主旨:公告「西药药品优良製造规范(第三部:运销)之施行项目及时程」。

依据:药事法第57条及药物优良製造准则第3条。

公告事项:

一、自105年7月1日起,新设、迁移、復业之西药製剂厂(包含医用气体厂)及执行西药製剂标示与包装作业之物流业者,申请药品优良製造规范检查时应符合旨揭製造规范之规定。

二、除前项以外之西药製剂厂(包含医用气体厂)及执行西药製剂标示与包装作业之物流业者,则应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旨揭製造规范之规定。

三、另考量药品运销模式型态多样化且复杂,对于药品运送至偏远、离岛区域或其他等之特殊个案,业者得分别就个案之具体情节报请本部认定。

四、本案另载于:

(一)本部网站(http://www.mohw.gov.tw/)之「法令规章/卫生福利法规查询系统」网页;

 

(二)本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资讯/本署公告」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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