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部 预告订定「指定除纸菸、菸丝、雪茄、鼻菸、嚼菸外,以菸害防制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原料製成,且未改变该原料物理性态之菸品,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健康风险评估审查,经核定通过后,始得製造或输入」

 

卫生福利部于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臺公告 ( 预告订定「指定除纸菸、菸丝、雪茄、鼻菸、嚼菸外,以菸害防制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原料製成,且未改变该原料物理性态之菸品,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健康风险评估审查,经核定通过后,始得製造或输入」。) ,徵询相关意见。草案公告时间自112年02月15日至112年02月22日止,诚挚地邀请您参与讨论,让法规修订得更完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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