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DA 预告订定「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之食品业者」。

预告订定「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之食品业者」。
 
【发布日期:2016-04-13】
 :风险管理组
 

卫生福利部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4月13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100400

 

主旨:预告订定「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之食品业者」,并自即日生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订定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订定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八条第五项。

三、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之食品业者:

()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达新臺币三千万元以上之食品製造业。

()办理工厂登记之罐头食品製造业。

()经公告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并办理工厂登记之乳品加工食品业。

()办理工厂登记之食品添加物製造业。

()办理工厂登记之特殊营养食品製造业。

四、前项之食品业者应于下列期日前取得验证:

()前项第一款之食品业者,除油脂製造业自公告日起实施,麵粉、淀粉、盐、糖及酱油製造业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其余业者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食品业者,自公告日实施。

五、本案另载于本部网站(http://www.mohw.gov.tw),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资讯」网页。

六、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次日起14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地址:台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电话:(02)2787-80007154

()传真:(02)2787-7023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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