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复合输入规定含『F01』货品分类号列表

修正「复合输入规定含『F01』货品分类号列表,如属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应依照『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规定,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办理输入食品查验」,并溯及自中华民国106年1月1日生效。
【发布日期:2017-01-20】
:食品组
 
 

发文日期:106120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1051304815

附件:复合输入规定含「F01」货品分类号列表增修订摘要表及复合输入规定含「F01」货品分类号列表各1

主旨:修正「复合输入规定含『F01』货品分类号列表,如属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应依照『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规定,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办理输入食品查验」,并溯及自中华民国10611日生效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三十条。

公告事项:

一、修正「复合输入规定含『F01』货品分类号列表」如附件。

二、旨揭「复合输入规定含『F01』货品分类号列表」修正案,係配合立法院1051216日三读通过「海关进口税则」部分税则修正草案之调整部分货品分类号列之编排架构及修正货名,并配合经济部国际贸易局1051230日贸服字第1057037762号公告,自中华民国1061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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