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应依食安法之规定发布食品卫生检验资讯

各界应依食安法之规定发布食品卫生检验资讯
【发布日期:2016-04-05】
:风险管理组

食药署唿吁各界于发布食品卫生检验资讯时,应依照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食安法)第40条及该法施行细则第24条之规定,同时公布检验方法、检验单位及结果判读依据,完整揭露检验资讯供民众参考。发布食品卫生检验资讯时可自行决定是否要同时公开检验报告,但食安法规定应同时公布的项目应明确于发布的媒体或报导中呈现,或于公布时载明相关资讯的网址连结,以提供给社会大众检视,使民众有管道可了解完整的检验资讯。另外,各界对实验数据可与判定标准进行比较,但有关产品合法性仍应由主管机关判定。

食安法第40条规定「发布食品卫生检验资讯时,应同时公布检验方法、检验单位及结果判读依据」。而食安法施行细则第24条则详细说明应公布的事项如下:

一、 检验方法:包括方法依据、实验流程、仪器设备及标准品。
 
二、 检验单位:包括实验室名称、地址、联络方式及负责人姓名。

三、 结果判读依据:包括检体之抽样方式、产品名称、来源、包装、批号或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最终实验数据、判定标准及其出处或学理依据。
 
其中食药署建议可尽量採用该署公告或公开之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往后在发布资讯时,「检验方法」的部分就可直接引用该署的检验方法。
食药署表示上述法规要求之目的在于使检验资讯能完整揭露、检验报告可受公评、并供主管机关作为行政管理之参考,共同为国人食品安全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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